中国法院在宋某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判决,关于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应当以技术方案及其技术问题为对象,以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后能否实现该技术方案和解决该技术问题为标准。说明书中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及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的内容,对于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判断一般不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3-024-019号案例:宋某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行政争议、#专利申请、#说明书、#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