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认为“为生产经营目的”既不能简单等同于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能仅仅根据专利实施主体的机构性质认定。法院判决如下:即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主体具有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等属性,其自身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但其实施了市场活动、损害了专利权人市场利益的,仍可认定具备“为生产经营目的”之要件。(焦某诉某研究所、北京市某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56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为生产经营目的#主体性质#实际获利#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为生产经营目的”既不能简单等同于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能仅仅根据专利实施主体的机构性质认定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焦某诉某研究所、北京市某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焦蕊丽、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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