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纠纷一案中判决,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或者现有技术,应当综合分析该网络空间的主要用途、信息的上传时间及公开情况等因素,以专利申请日前该信息是否处于公众想获得就能够获得的状态为标准作出判断。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以商业用途为主的,可以推定其对所有人公开,但有相反证据证明该网络空间未公开或者仅针对特定人公开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3-024-047号案例:潮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刘某生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网络空间、#现有设计、#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以商业用途为主的QQ空间可以推定其对所有人公开,空间相册所示的外观设计构成现有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