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自动解除”不等于不经通知即解除。法院判决如下:保险公司在取得合同解除权后,并未在通知原告案涉保险合同已经解除,故案涉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并未解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赔偿金2,657,894.03元。(钦州某公司诉某航运保险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0-2-230-006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0) #海上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自动解除#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自动解除”不等于不经通知即解除

典型案例全文: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钦州某公司诉某航运保险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中心、钦州市恒盛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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