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诉讼时效纠纷案中认为,债权人持续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未届满的情形下,不得适用二十年最长保护期间。法院判决如下:债权人自1998年借款到期后多次向债务人催收并获确认,债权经多次转让后2019年起诉,因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且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故不适用二十年最长保护期间,债务人的时效抗辩不能成立。(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诉德惠市某原种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8-2-103-002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12.31) #诉讼时效#权利中断#最长保护期间#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李昊驰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债权人持续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未届满时,不得适用二十年最长保护期间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诉德惠市某原种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