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执行复议案件一案中认为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应取得书面认可,原则上适用于债权转让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的情况。法院判决如下:判决确定的权利人在诉讼期间转让债权,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判决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受让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郑某某与某投资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2-009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0) #执行复议#受让债权#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应取得书面认可,原则上适用于债权转让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的情况

典型案例全文:执行复议案件典型案例:郑某某与某投资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案例原文全文: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年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进一步咨询:请点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