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认为,判断现有技术结合启示时须考虑发明构思差异。法院判决认为:在判断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不能简单地将不同现有技术进行组合,而应考虑技术人员是否具有进行这种组合的动机。本案中,由于现有技术采用的技术手段与其目的密切相关,且不存在进行改进的实际需求,因此技术人员缺乏改进动机。最高院据此撤销了原审判决和专利局的无效决定。(南京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235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12.30) #专利无效#创造性#技术启示#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李昊驰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结合启示时,需考虑发明构思差异对技术结合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