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利用他人已授权品种培育新品种后申请品种权及品种审定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如下:利用他人已授权品种培育形成新品种后,为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品种审定、品种登记需要而重复利用该已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性质上属于育种活动的继续,其不具有“商业目的”,属于科研豁免的情形,不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但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及通过品种审定后,新品种的权利人为向市场推广该新品种,重复使用他人已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该新品种的繁殖材料,仍然需要经过作为该已授权品种的权利人的同意或许可。(四川某公司诉清远市某科技中心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1-002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品种权申请#品种审定#科研豁免#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利用他人已授权品种培育新品种后申请品种权及品种审定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四川某公司诉清远市某科技中心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