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一案中判决对于产品外观上与电动自行车近似、加装蓄电池即能实现电动自行车功能,且经营者、消费者均以销售、购买电动自行车为目的的,应当将该产品认定为电动自行车,必须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才能销售。(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2-3-001-226号案例:临沂某公司诉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加装蓄电池即能实现电动自行车功能“裸车”须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方能销售

典型案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临沂某公司诉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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