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认为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对象原则上不包括使用专利方法的情形。法院判决如下: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对象限于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具体包括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侵权产品的情形,原则上不包括使用专利方法的情形。(某科技股份公司等三公司诉靖江某物流装备公司、成都某科技公司、南通某智能设备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及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11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0) #合法来源抗辩#使用方法专利#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对象原则上不包括使用专利方法的情形

典型案例全文:专利权权属纠纷典型案例:某科技股份公司等三公司诉靖江某物流装备公司、成都某科技公司、南通某智能设备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及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集安瑞科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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