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判决职工在职期间筹划设立与所在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为自己离职后的生涯作适当准备,并不当然具有不正当性;只有当职工的有关行为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该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488-006号案例:山东省某进出口公司等诉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不正当竞争、#商业机会、#商业道德、#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员工在职期间筹划设立与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为离职后作适当准备并不当然具有不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