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认为已有明确界定的技术特征,不能脱离其所界定的明确含义对其作抽象解释。法院判决如下:技术特征中特定的通知信息应具有特定性和可识别性,故不能将所有电子锁与通讯设备之间进行通信的技术方案均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应将其限定在传输预先设定的特定通知信息范畴。(某科技公司诉叶某、某五金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24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明确界定#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已有明确界定的技术特征,不能脱离其所界定的明确含义对其作抽象解释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科技公司诉叶某、某五金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