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总价”,法院不应再同意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判决如下:不予同意对工程造价的鉴定申请,原告应自行承担低报或漏报措施费的后果。判决被告公司支付9880余万元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支付1.65亿元贷款自汇款之日起至合同剩余工期即完工之日的利息等。(北京某建设公司诉青岛某船舶公司船坞建造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0-2-236-001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0) #建设工程合同#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总价”,法院不应再同意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

典型案例全文: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北京某建设公司诉青岛某船舶公司船坞建造合同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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