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判决包装、装潢整体具有区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可以作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在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时,当事人仅以商标与包装装潢不同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488-004号案例: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诉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不正当竞争、#包装装潢、#区分来源、#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当事人仅以商标与包装装潢不同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诉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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