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纠纷一案中判决,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现发明技术方案是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根本落脚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3-024-071号案例: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专利权无效、#充分公开、#共有技术特征、#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实现发明技术方案是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的根本落脚点
典型案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