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认为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发明目的且不得违背常识。法院判决如下:根据专利说明书附图和技术方案可以确认,本专利的升降驱动装置安装在顶架左右两端的升降轴上,通过两套升降系统与升降同步装置配合实现二维同步运动,一审法院认定”仅在一个升降轴的一端安装升降驱动装置在保护范围内”的认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湖南地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怡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236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12.30) #专利权解释#发明目的#技术可行性#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李昊驰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权利要求解释应符合发明目的,结合说明书及本领域常规认知理解内容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湖南地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怡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