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反垄断行政处罚一案中判决,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存在一致性市场行为,且存在排除、限制竞争共谋的,可以推定其实施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协同行为,但经营者能够对一致性市场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证明其系根据市场和竞争状况独立作出有关市场行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3-027-002号案例:茂名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反垄断行政处罚、#垄断协议、# 协同行为、#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存在一致性市场行为,且存在共谋的,可以推定其实施了协同行为

典型案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茂名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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