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芯片量产技术委托开发中,委托方无法通过开发方提交的流片实现芯片量产的,认定开发方未能履约。法院判决如下:开发方集成电路设计、封装测试阶段的研发任务均未完成,委托方无法通过其提交的流片实现芯片量产,故认定开发方未能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最终技术成果。(深圳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某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1.11.01) #芯片量产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履约认定#主要研发任务#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芯片量产技术委托开发中,委托方无法通过开发方提交的流片实现芯片量产的,认定开发方未能履约

典型案例全文:技术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深圳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某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泰某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星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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