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复审纠纷一案中判决,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中,该产品用途能否从产品本身已知的活性性质以及现有用途中显而易见地得出,是创造性判断的关键。如果该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是从现有技术概括的用途中选择其中一种适应症且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其不具备创造性。(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3-024-044号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创造性、#化合物组合、# 用途、#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若产品用途是从现有概括用途中其中一种适应症且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具备创造性

典型案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某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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