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执行复议案件一案中认为被保全人认为不应对该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法院判决如下:成都某公司认为不应对该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系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依据规定向法院申请复议寻求救济,不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争议。(陕西某公司与银川某公司、成都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2-011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0) #保全裁定#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被保全人认为不应对该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不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

典型案例全文:执行复议案件典型案例:陕西某公司与银川某公司、成都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案例原文全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银川置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进一步咨询:请点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