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中某一技术特征构成本领域可直接替换的惯用手段,可认定无实质性差异。法院判决如下: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均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故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浙江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佛山市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33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现有技术抗辩#无实质性差异#惯用手段#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中某一技术特征构成本领域可直接替换的惯用手段,可认定无实质性差异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浙江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佛山市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