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认为通过改进他人非公开技术获得专利,应当证明涉案专利相对于原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公司既无实际研发记录,亦无验证技术效果的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说明其通过该点改动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被告公司不应因此改动而对该技术方案拥有专利权。(某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聊城市某化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27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非公开专利技术方案#证明责任#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通过改进他人非公开技术获得专利,应当证明涉案专利相对于原技术方案存在区别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聊城市某化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聊城市鲁西化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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