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李某在网购时发现涉案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故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李某同期在本市其他法院也有多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诉讼,且李某自认订单收货地址为虚构,其户籍地址在湖南省。本案中被告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争议焦点:本案中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判决: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原告故意虚构收货地址、制造虚假的管辖连接点,使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取得案件管辖权,干扰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故对原告以虚构的收货地作为案件管辖连接点的诉讼行为,法院不予支持。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

主题词:#移送管辖、#诚实信用原则、#诉讼程序、#律师、#法

详细内容请见:《李麟祥诉福建十五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