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嘉瑞宝公司、赵振全、多维斯公司、欧豪雅公司分别在淘宝天猫平台开设店铺,以上四个店铺均从事地毯销售。赵振全分别利用赵振全、多维斯公司以及欧豪雅公司的淘宝店铺销售地毯的订单记录以及该三家店铺出具的包含虚假内容的《声明函》,并伪造了签有徐桂珍名字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由多维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良委托熟悉淘宝网络业务的邓艳辉,通过使用前述资料办理了涉案三幅地毯图形的版权登记手续,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向嘉瑞宝店铺的三款热销商品先后发起五次投诉,导致部分商品链接被删除。嘉瑞宝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争议焦点:本案应如何判决?

法律规定:《电子商务法》第42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赵振全、多维斯公司共谋,恶意利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规则进行投诉致嘉瑞宝公司商品链接被删除的行为,构成对嘉瑞宝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判决赵振全、多维斯公司、欧豪雅公司、邓艳辉赔偿嘉瑞宝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

主题词:#通知-删除规则、#恶意通知、#不正当竞争

详细内容请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天津市嘉瑞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徐桂珍、邓艳辉、赵振全、天津多维斯地毯有限公司、天津欧豪雅地毯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