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6年5月,政府在履行在先签订的补偿协议过程中,将本应依约安置两套房屋合为安置一套房屋,马诺不同意故未接收该房,双方后重新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9月政府通知选房进户,马诺认为政府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应给付至2018年9月而非2016年5月。

争议焦点: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应给付至何时。

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院判决:双方协商重新订立非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中确认了停产停业损失及临时安置费的计发期间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时止,而本协议安置房屋通知进户日期为2018年9月。政府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履行给付原告至2018年9月的停产停业损失及临时安置补偿费义务。

主题词:#征收补偿协议、#行政协议变更、#临时安置费、#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七:马诺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