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许玲与常文韬于2017年9月15日就“暗刷的流量资源”达成一致:常为许提供网络暗刷服务。以单价0.9元每千次UV每周结算;按许指定的第三方后台CNZZ统计数据结算。2017年10月9日,双方将单价调整为1.1元每千次UV。但到2017年11月3日,许玲却意图单方面变更双方商定的以“第三方后台CNZZ数据为结算依据”,而强行要求以其甲方提供的数据为结算依据,只同意付款16293元。常文韬起诉要求许玲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本案该如何判决?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判决:双方“暗刷流量”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和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双方订立的“暗刷流量”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常文韬的诉讼请求。

主题词:#合同、#社会公共利益、#暗刷流量

详细内容请见:北京互联网法院《常文韬诉许玲、第三人马锋刚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