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因新加坡船东一船两卖,申请人天际公司于伦敦仲裁前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尼莉莎”轮。该轮原定计划于青岛港卸下13万多吨原油后,继续前往天津卸剩余的15万多吨,如无法如期前往天津卸货,将产生滞期费3万美元/天,且将导致交付迟延、工厂停产。

争议焦点:本案中本案是否可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

法律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27条:“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

法院判决:本案系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拟在伦敦提起仲裁前向我国法院申请扣押在青岛的案涉船舶。法院可依法根据船载货物的实际情况作出扣押裁定并准许该轮继续到目的港完成卸货。

主题词:#继续营运、#海事纠纷、#海事保全、#律师、#法

详细内容请见:《天际国际集团公司申请扣押“尼莉莎”轮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