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涡阳县政府与正和公司订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应公开招标的规定被终止。政府后对该项目又进行招标,要求“中标人需支付正和公司12,113.55万元(前期投入费)”导致无人投标转入单一来源采购,灵石公司与正和公司联合体中标。后因双方发生分歧,县政府终止了该项目,两公司请求政府赔偿前期投入及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政府是否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75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法院判决:县政府设置中标人承担“投入前期费用12113.55万元”系明显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该招标行为无效,故本案不适用违约责任;但县政府应当退还保证金支付利息。其前期投入不属于本案可以一并审理的范围,可循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主题词:#招标行为无效、#单一来源采购、#违约责任、#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九:灵石公司、正和公司诉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政府、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政府请求订立特许经营行政协议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