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人李某虎联系马某购买二氧化碳发热管400根,马某向李某虎提供了贵州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检测报告等文件。后该公司与马某被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李某虎被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购卖发热管前,已向贵州某公司索要了其相关证件及检测报告等,且卖家通过普通物流运输,足以使其相信该物品是可以进入市场流通的合法物品,故其无非法买卖爆炸物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对物品进行了审慎管理,没有实际造成危害。案发时二氧化碳发热管并未被有关主管部门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未被归类为爆炸物。同时,出卖方所涉案件已作撤回起诉处理,故对被告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主题词:#非法买卖爆炸物、#二氧化碳发热管、#行政犯、#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23)桂10刑再8号:李某虎非法买卖爆炸物再审改判无罪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