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分享了一幅某企业发布的《加班公告》图片。图片中企业要求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要达到30小时,若未达到规定加班时数则要向企业“乐捐”300元。同时为了鼓励员工们加班,公告中还附带加班奖励的说明。

企业强制加班再引热议

(图片来源: 网络)

相关图片内容一在网络上发布就立马引起了许多网友们的讨论。其中大部分网友都是对于该企业强迫员工加班进行冷嘲热讽;另外一部分网友则是表示类似的不合理企业公告十分常见,只是多数员工们选择忍气吞声而已。

招聘广告与《加班公告》内容不一致

由于引起了许多网友们的反响,有新闻媒体在进行调查后也证实了爆料者发布的图片属实,同时还找出了同一企业曾在招聘软件上发布的招聘广告。

企业强制加班再引热议

(图片来源: 网络)

经过对比后可以发现该企业发布的两个内容中存在许多矛盾之处。在招聘广告中我们可以看到该企业说明“无强制加班要求”,如要加班可申请调休,没有显示加班时长需求与未达标要缴纳罚款的内容。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情况下让人觉得是先将求职者“骗”入公司,再用另一种方式对于员工进行压榨。

该企业的行为合理合法吗?

该企业的行为已经是对于劳动法的蔑视与不尊重并且侵占员工的利益,它存在许多不合理与不合法的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因此,任何超过每日工作时间限制的劳动时间即是加班时间。

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就这两条法例来看,涉事企业是否依法提供了足够的加班工资报酬需要进行进一步的验证。每日加班获得的20元餐补费并不能够抵扣加班工资报酬,企业不能够只给予额外餐补费而不结算加班工资。

另外,企业提出的“员工若无法达到加班时数要求,就要进行300元捐款”则是完全违法的要求。这种行为属于企业使用不合理权力变相对于员工进行罚款。同时这种行为也证明了企业正在违法强迫员工进行加班,它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并且侵害了劳动者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虽然涉事企业要求的每月30小时的加班时数并不超过法规的36小时,但是除此之外企业的加班要求并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加班必须是事前与员工进行明确的协商,不能够是单方面强制。我们已经能够看到该企业在《加班公告》中使用“必须”这种带有强迫性质的词语。在企业发布的招聘广告当中更是没有显示类似的加班规定。《加班公告》中还有表明企业先前已经发布了类似内容的加班通知,但没有得到员工的积极回应。这证明了员工们对于相关的加班内容有所抵制,公司没有进行良好的协商过程。企业正在迫使员工满足公司的单方面需求,忽略了员工们的意见。

强制加班是“公司内部的事情”吗?

企业强制加班再引热议

涉事企业代表在收到媒体采访时表示《加班公告》内容是“公司内部的事情”,除此之外并没有提供其他信息。能够看出企业不希望公众对于相关事件进行过多讨论,并且不认为自身的做法存在问题。一些企业高层经常会用“内部事务”作为借口,摆脱外界干扰,甚至法律的约束,进而对于企业内部员工的权益进行侵犯。

企业拥有自主经营、自主管理并依照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前提是企业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任何已经违法的事务都不是“公司内部的事情”。

企业管理层借助自身权利为所欲为,通过工资水平、晋升机会等手段逼迫员工接受不合理条件。员工被迫无奈接受例如强制加班等不合理条件,保障自身能够留在企业工作。这种情况在社会整体环境中都是极度不健康的。不仅法治社会的公信力受到挑战,市场秩序也会失衡,恶性竞争会越来越激烈。员工自身会因为过度加班而产生身心健康问题,到时候增加的医疗负担将会是整体社会的问题。

因此,强制加班绝不是“公司内部的事情”,它是整体社会都需要重视并解决的社会问题。

员工的忍气吞声是企业目无法纪的重要原因

许多劳动者惧怕与企业对抗,面对企业的压迫与违法乱纪的行为却依旧不敢拿起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导致了企业越来越猖狂,违法的企业敢于更加违法,还没违法的企业敢于开始违法。对企业来说,员工的不反抗就是它们不断侵占员工利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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