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女王张庭的护肤品牌“TST庭秘密”被认定为传销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但最近与该品牌相关的女明星陶虹,却因为一则天价分红的消息冲上热搜。如何认定传销?作为股东的陶虹是否需要担责?企业应该避免哪些经营模式以防涉嫌传销?

TST庭秘密”传销事件发酵

(来源:微博 澎湃新闻)

天价分红

TST庭秘密”传销事件发酵

(截图来自“TST庭秘密”官网)

“TST庭秘密”品牌由张庭和林瑞阳夫妇创立,两位都是明星,有着广泛的人脉及商业关系。而女明星陶虹就入股了该品牌背后的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陶虹本人在达尔威公司任董事并持股约1.93%。此外,陶虹名下的北京最陶然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还持有达尔威公司约4.7%股份。

据澎湃新闻报道,陶虹入股达尔威公司5年共享有4.2亿的分红,其中2.6亿的分红与达尔威公司的传销阶段相吻合。但陶虹已经要求从达尔威公司退股。

三年2.6亿的分红是什么概念呢?据华夏时报梳理,这一数额直接“碾压”了3544家A股上市公司的分红。A股共有4640家上市公司,3544家上市公司3年分红不超过2.6亿元。这说明,陶虹三年拿到的分红比76%A股公司的股东还要多。

令人闻风丧胆的“传销”

无论传销手段如何变化,它都离不开那个金字塔模式。《禁止传销条例》的第7条就明确指出传销行为的三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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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公布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中也指出,只要同时具备这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交入门费”、“拉人头”、“上下层级团队计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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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T庭秘密”正是具备传销的三个特征,发展下线、骗取人头费和团队计酬。

“TST庭秘密”有两种会员卡制度:红卡和蓝卡。蓝卡会员以个人消费为主,买的多就可以享受更多折扣。涉嫌传销的是红卡制度,也是更高级别的“玩法”。红卡可以组建团队、发展下线,根据销售业绩被分为7个等级,每个等级的销售奖金不同,团队业绩越高返利越多。自2018至2021年7月共发展会员707万余人,其中红卡会员65.9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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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边为蓝卡,右边为红卡 来源:无冕财经《查封96套房、冻结6亿,“微商女王”敛财有套路,也留下了退路》作者:海棠葉)

2021年9月,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TST庭秘密”组织策划传销,作为行政处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927.99万元,罚款170万元,合计2097.99万元。

无独有偶,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对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进行立案调查。去年12月,该市管局通过调查,发现达尔威通过银行账号大量转移和隐匿资金,该市管局已经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冻结该公司6亿元资金。

传销的法律处罚是什么?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一下违法和犯罪的区别。工商局或市管局惩处违法行为,指的是涉案人违反国家法令与行政法规的相关行为。例如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达尔威公司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危害社会的行为,就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交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但调查结果还未知。如果公安部门确认涉嫌犯罪,则以刑法处置;如果经调查没有犯罪行为,则还是回到市管局,接受行政处罚。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已经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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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意味着如果证明有引诱、胁迫他人加入,骗取财物,传销活动人员达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将向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如何认定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呢?例如传销组织中负责策划、管理、宣传、培训的人员,以及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如果只是受上级指派、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陶虹是否需要担责?

陶虹是一名女演员,她的丈夫徐铮不仅是演员也是一名导演,两人与张庭夫妇相识多年,陶虹更是入股张庭夫妇的达尔威公司。在达尔威公司中找不到徐铮的身影,既没有投资参股也没有担任任何职位,只是偶尔“站台”为“TST庭秘密”宣传。但陶虹不同,她是达尔威公司的股东,也曾收到巨额的分红。那么,陶虹需要担责吗?

在传销案件中是否要担责不是看投资金额和分红情况,而是看陶虹本人是否对传销活动知情,有没有实际参与达尔威公司的经营或管理。

如何判定是否参与经营与管理呢?执法部门会搜集相关证据,例如《意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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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办案人员会在人证与物证中寻找“蛛丝马迹”,如果发现涉案人员参与管理层会议、签署文件、管理公司公章、进行决策等,就属于传销的组织者或领导者。

如果陶虹被证实参与经营管理达尔威公司,即便她要求从该公司退股,她也不能避开相关的法律责任。但如果陶虹对传销活动不知情,仅是因为股东且接受分红,并不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除了面临传销问题,明星为涉案品牌拍广告、做代言,如果涉案品牌产品不过关,有质量问题,或代言人实际上没有使用过产品,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仅将没收没收广告费用,还会处以违法所得数倍的罚款。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就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应该避免哪些经营模式以免涉嫌传销?

上文说到,传销三大行径:发展下线、骗取人头费和团队计酬。在经营模式上,企业一要避开以下三个重点:

  1. 应避免向新加入人员征收类似于“入门费”等任何费用。入门费很容易被指认为“骗取财物”的经营模式。《意见》中明确提到:“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1. 应避免要求员工发展“下线”或诱导其发展人员。不少企业都鼓励老员工推荐新员工,在新员工加入时给予介绍人奖励。但这种形式不应该是强制要求或者以金钱诱导的,如果以“发展人头”作为企业的扩张的模式,很容易踩到红线。
  1. 应避免以发展多层上下级关系为团队谋利。《意见》中提到,以团队销售业绩计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采用团队计酬的形式,但“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属于传销。例如,以下线发展人员为上级返利,下线销售业绩给付上线报酬。

企业可以选择什么样的经营模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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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销是建立销售渠道,将产品通过一定的渠道销售给消费者。例如企业可以找代理商,经销商,零售商等,视区域和渠道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传销与分销的最大区别在于如何盈利。传销是发展人头、收取“入门费”、发展上下线来获利。分销是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将产品经过不同的渠道进行售卖。渠道只有销售产品才能获利,赚的是佣金或差价。

直销是企业直接招募直销员,在企业固定的营业场所之外,直销员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需要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才可以开展直销业务。此外,与传销不同,直销的核心是产品,直销人员的报酬按月计算,并且企业不能以高佣金作为宣传,也不能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等条件招收直销员。

企业寻求快速扩张的发展模式本来无可厚非,像设置会员注册、加盟商、代理商等都是合法的途径,但千万不要涉及“传销三大行为”:发展下线、骗取人头费和团队计酬。涉及传销,不仅企业声誉受损,还会面临罚款、停业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行为,管理者及领导人面临牢狱之灾。如果您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问题,Clearway Law 随时欢迎您的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推荐熟悉商业法律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