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匪片里最常出现的一句台词是:“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
现在互联网技术发达,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沟通的重要途径。那么网上的聊天记录、发过的帖子、微博、博客的内容,是否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呢?
先说结论:能!
山西太原就有过这样一个案件。当事人常某和张某本来是老朋友。去年4月,张某发微信向常某借了8万元,并承诺下个月就还钱。常某也没多想,当天就用支付宝、微信转账和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把8万元借给了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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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一个月过去了,张某并没有按原本说的还钱。常某用微信和电话三催四请才追回了3.7万元,剩下的4.3万元仍未归还。最后,常某只好把张某告上了法庭。
常某在借钱的时候想着张某是自己的朋友,所以没有签署书面合同,这钱还能追得回来吗?法院根据常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张某还款情况,还真判决了张某还钱。
再说一个离婚案的例子。福建厦门的陈霞和李俊(均为化名)原本是夫妻,结婚几年后,陈霞发现丈夫李俊经常用微信和一名女子聊天。她认定丈夫出轨,因此心灰意冷决定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证明丈夫出轨,陈霞提供了自己和李俊,以及李俊和其他女子的聊天记录。法官发现在聊天记录中,李俊的确有向其他女子传达过爱意,也曾向妻子承认自己曾酒后乱性。而最终李俊也承认了聊天记录确实是由自己写的。
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考虑到陈霞为无过错方,和法律中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因此判陈霞能分得较高比例的夫妻共同财产。
微信聊天记录真的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没错!
什么是证据?
先看看什么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
- 当事人的陈述
- 书证
- 物证
- 视听资料
- 电子数据
- 证人证言
- 鉴定意见
- 勘验笔录
其中,微信记录就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
电子证据有哪些?
现在我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互联网了,正所谓凡走过必留下痕迹,我们留给互联网的痕迹已经多得数不清了。
那么法律上的电子证据具体有哪些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给出了解释。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 网上发布过各类信息
例如博客、微博、朋友圈、贴吧、网盘和网页等网络平台上发布过的信息。
- 聊天记录
例如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聊天记录、即时通信、手机短信、通讯群组信息等。
- 电子文件和信息
例如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登录日记、通信记录,以及数字证书、文档、图片等各类电子文件。
电子证据有哪些形式?
电子证据的形式可不仅仅限于文字。图片、表情包、语音、视频、转账支付记录、网络链接等都算电子证据!
既然电子证据有用,我们该怎么准备电子证据呢?先从一个例子来解释。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65号)的一个案件中,原告指被告向其借钱,被告也用微信向他出具了借条。
原告将该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上的借条呈交给了法庭。然而!由于原告未能证明微信上展示的借条真实存在,也没能证明借条真的就是被告所出具的。因此法院认为,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到底什么样的电子证据才有用呢?法院主要看以下3个特点:
真实性!
即能证明该电子证据是真实的,并没有被人篡改。而且内容完整,没有被断章取义。例如在上述陈霞和李俊的离婚案中,李俊承认聊天记录中的文字确实是自己发的,即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得以证实。
关联性!
电子证据确实和案件有关系,而且能证明案件中的事实。例如在借贷案件中,电子证据就必须有能直接或间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内容。
合法性!
获取电子证据的手段必须是合法的。
如何证实真实性?
那么问题来了,该怎么证明这些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呢?
由于电子记录容易被篡改,部分记录也很难证明是由本人所操作的。因此在取证上仍有一定的复杂性。而对于发布信息和聊天记录的身份确认,法院主要靠以下几种方式:
- 发布信息的当事人自己承认
- 社交平台头像和照片的辨认
- 网络实名登记、电子数据发出的认证材料
- 第三方机构例如网络供应商的协助
如何保护电子证据?
法院要证实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那么我们又该如何保护好我们的电子证据呢?
保护原始载体!
简单来说,就是保护好原本储存电子数据的东西。例如原本用于发送文字、语音的手机,传送电子邮件、装载文件的电脑,或原本拍摄照片或录像的相机,还有各类软盘、硬盘或U盘等等。千万别以为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保存后,就可以删除聊天记录了,因为光有一张截图,其真实性是很难确定的。
保存完整记录!
聊天记录、语言、视频等等都应该保存完整,不要随意删除,否则容易被质疑记录的完整性和是否有被篡改。
网上发帖或成为离婚案证据
在现今的社会,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分享生活的重要途径。有些人还喜欢在朋友圈、微博晒娃,分享自己的感情生活。请切记,在这些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内容,也是电子证据的一种。例如在离婚案中,如果你声称自己的财产很少,但却在网上晒出疯狂购买奢侈品、出入高级餐厅的照片,便很有可能会被质疑隐藏了财产。
因此在处理离婚官司期间使用社交媒体,应该谨言慎行,就把这些社交媒体看做是你的配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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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https://www.spp.gov.cn/spp/fl/201802/t20180201_363882.shtml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s://www.spp.gov.cn/zdgz/201609/t20160921_167425.shtml
法院:要把微信聊天当证据,你得这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