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到底有多化学?或许比化学还要难以捉摸。

2022年6月16日下午18时50分许,兰州新区秦川精细化工园区某公司的污泥干燥车间传来了一阵声响,人们意识到,爆炸了。

爆炸发生后,消防部门累计出动430多名救援人员参与搜救工作。可不幸的是,这场爆炸最终仍造成8人受伤,6人遇难。

而就在兰州化工园区事故发生后两天,6月18日凌晨4点半左右,上海石化工厂发生了火灾,意外已造成一人死亡。有住在附近的居民在半梦半醒之间,忽然听到了一声巨响,还一度产生“飞机投了炸弹”的错觉;还有被惊醒的居民立马跑下楼,隔着近3公里还能看见浓烟和闻到刺鼻的气味;而距离事故发生地更近的居民,还拍到了事故发生时的画面。

视频中,大火熊熊燃烧,产生的浓烟直冲天际,就像黑压压的蘑菇云。而那一天,还正好是上海石化厂的50周年建厂纪念日。

3天两起工厂爆炸

一场场意外,一个个伤亡数字背后,是一个个家庭的破碎。工厂意外为何频发?法律对此有哪些规定?这次,Clearway Law和你解读工业意外背后的法律。本文重点包括:

  • 工厂安全事故频发,背后原因是?
  • 对于安全生产,法律有何规定?

工厂事故频发背后…

说起这次的化工厂爆炸事故,人们或许会想到2019年3月江苏天嘉宜化工厂特大爆炸事故。这起爆炸共造成78人死亡,超过600人受伤;2015年,8.12天津滨海新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165人死亡,近800人受伤,超过300栋建筑物受损。

为何工厂事故频发?最近两次工厂爆炸事故的原因仍需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但从以往数次的事故原因中,我们也能得到启示。

江苏爆炸事故:违法贮存危险品导致爆炸

先从江苏天嘉宜化工厂爆炸事故说起。事故发生后,由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

对于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原因,调查组给出的结论是,天嘉宜公司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爆炸。

公司管理混乱、安全评估失实

而长期违法贮存具有危险性的废料,背后涉及的是不同人的失责。首先,是天嘉宜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在日常检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还有负责公司环境、安全评估的机构,也涉嫌出具失实报告,严重违规;同时,调查组也认定,江苏省相关监管部门,未有履行处理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管责任。

8.12爆炸事故:危险品积热自燃

再看天津8.12爆炸事故的原因。同样,爆炸发生最直接的原因,仍旧是危险品的处理方式。事故调查组认为,瑞海公司存放在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因干燥和高温天气等因素,积热发生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燃烧,最终导致爆炸。

和江苏爆炸事故相似的是,天津爆炸事故原因,也包括了公司的严重违规,包括非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安全管理混乱;相关的监管部门执法和监督不力等。

总结以上血淋淋的经验教训,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化工厂公司本身违规,以及相关部门的监察不力。那么对于工厂危险品的处理以及监管,法律又是否有相关的规定呢?

生产经营单位需落实规章制度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方面均负有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需落实规章制度

处理危险品需要经过检验

而针对危险物品的处理,《安全生产法》也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使用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同时,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对于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也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在日常经营中,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监管部门应接受社会监督

至于监管部门的职责,法律又是否有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写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监管部门应接受社会监督

未经许可进行高度危险生产作业可违反刑法

而值得留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当中特别新增了有关生产作业安全的规定。修正案写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未经许可进行高度危险生产作业可违反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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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3YTY2YjgxNjAxN2E3OTU2YjdkYjBhZDQ%3D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NTJiN2Q0MzAxNzZhOGExNzdlOTM1OGI%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