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文献数据库知网再次陷入侵权纠纷。近日,湖北作家陈应松起诉知网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1500元/千字的赔偿。知网回应,如果逐一赔偿,在库文章总共要赔1200亿元,根本赔不起。近半年来,已有数个起诉知网侵权的案件。一边是高呼赔不起,另一边是收录大量作品却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知网到底动了“谁的蛋糕”?
知网屡遭侵权纠纷
写论文找期刊的时候,知网是绕不过去的坎。几乎所有的学位论文都会在学校的要求下授权给知网,这让知网掌握了大量的中文资料。但对于一些发表论文以及文章作品来说,在未经著作权所有人的许可下就被收录,知网屡遭侵权官司。
作家陈应松就表示,在知网上下载文章是要付费的,每篇10-30块不等,但自己有300多篇文章被知网收录,大部分都没有经得他本人同意,有些文章下载次数已经超过百次,但他并未得到相关的稿费。陈应松的代理律师要求知网向其当事人以1500元/千字的标准给予赔偿。
1500元/千字的赔偿高过以往知网赔付的案例。去年12月,知网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起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的赔偿金额是200元/千字,法院最终处罚知网赔偿赵德馨70多万元。
知网在这次赔偿案后,还身陷两起侵权纠纷。今年2月,山东作家唐效英起诉知网侵权,另一边,湖南作家蔡建文起诉知网正式立案。知网高呼“赔不起了”,如果按200元/千字标准赔付收录的所有作品,将面临1200亿的赔款,而知网的母公司同方知网2021年的净收入只有1.94亿元。
(来源:老板联播微博)
#知网称赔不起1200亿元#迅速冲上了热搜,引来网友讨论。有不少网友直言知网“耍赖皮”,它明明拥有市场垄断的优势,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数据来看,高校、图书馆、科研所几乎都会购买知网的数据库,但续订费用逐年增长,支出最高的是北京师范大学,2021年的花费将近200万元。
(截图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2021年知网采购费用”)
高校、作家、教授等既是知网资料的创造者,也是资料的使用者,赵德馨教授称下载自己的文章都要付费,而自己所有被收录的文章没有得到过一分稿费,这确实让人难以理解。因此,与其说知网动了别人的蛋糕,不如说知网因为侵害了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那么,知网侵害了权利人的什么权益呢?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哪些常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例?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赵德馨教授以及作家陈应松都是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一种,而著作权又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可见,知网收录并向公众提供资料时,应该获得著作权所有人的同意并且支付报酬,否则将构成侵权。
但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有些例外的情况,通过网络提供他人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包括:
除了这八项例外情况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针对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益性场所给出例外情况。在这些公益场所通过信息网络展示复制品时不需要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要给予报酬,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这些例外情况,个人、组织以及公益场所也需要遵守以下的规定:
- 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 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 支付报酬;
- 公益场所应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 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几种情况就会被视为侵权:
- 未经同意,通过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 故意避开或者利用破坏技术措施,防止或限制公众浏览某些作品;
- 未经同意故意删除或者改变网络作品;
- 通过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或权利人反对提供自己的作品后未立即删除;
- 未指明作品的创作者、未支付报酬、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一旦造成侵权,侵权行为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接受民事或刑事处罚。民事处罚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损害公共利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非法经营所得5万元以上的,将有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所得或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将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没收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设备。
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什么属于侵权犯罪行为?例如,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作品并在网络上传播、制作并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保护自己作品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四种情形属于营利:
有哪些常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例?
文字作品、音乐、视频等都经常出现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例如,在网络上上传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作品,就已经构成侵权。但因为普通网民在网络上传作品通常都是匿名的状态,并不会有真实身份与信息,这就令权利人很难诉讼直接上传人,进而转向起诉网络平台服务商。
网络平台服务商被追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此,如果著作权所有人要起诉网络平台服务商必需证明它实际参与到侵权行动中,如果只是提供网络服务,法院并不会接受对网络平台服务商进行追责。
但网络服务提供商如果有教唆或鼓励网络用户侵权的行为,以及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侵权行为却未阻止,法院将向其追责。举例来说,网友上传未经授权的热播影视作品,网络平台将其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又或是为作品设置榜单或内容简介进行推荐,公众还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网络平台就构成了侵权。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经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用户侵权行为的,法院不会向其追责。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明朝那些事儿》遭遇盗版烦心事儿》)
一个真实的网络平台侵权案例与历史作品《明朝那些事儿》有关。该书风趣幽默,可读性强,受到不少书迷的喜爱。一位网友未获得许可,将该作品上传到爱问平台上,其他人可以在线阅读和下载,结果爱问平台被追责侵权,赔偿经济损失近10万元。
短视频成为侵权纠纷的“重灾区”
除了文字作品以外,短视频也频发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常见的如“图解电影”、热门歌曲串烧等。有些网络用户将电影或电视剧分割成多条短视频,并上传到网络上,供他人浏览;未经许可将他人的音乐作品擅自上传,或引用在自己的短视频中。
前段时间,有位网友将电视剧《奶奶再爱我一次》切割成122条长度为10分钟左右的短视频,并上传到某视频App中,供人浏览。由于这些短视频已经涵盖改电视剧的主要内容及剧情,该网友未经得授权,也没有给予权利人报酬,结果就被权利人告上法庭,最终被判决赔偿37000元。
除了网络个人用户外,一些以“图解电影”为卖点的App也曾受到同样的处罚。2019年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了首例将影视作品截图制成图片集的侵权案件。“图解电影”App未经许可使用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截图并制成图集,被拥有该电视剧播放权的优酷公司起诉,最终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图解电影”侵权案件视频介绍:https://www.bjinternetcourt.gov.cn/zn/video/case-5.mp4 )
短视频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喜爱,但相关的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介绍,除了上述将电视剧切割之外,也不断涌现新型的侵权纠纷,例如模仿他人的短视频主题、短视频的内容及制作方式雷同、将长视频剪辑再配以文字解说等。
2021年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其中第93条就规定:“短视频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
将原作品“合理使用”并进行二次创作不构成侵权,例如为了评论某作品对原作进行引用。如果只是单纯的剪辑、搬运,则不属于合理使用。因此,还是那句老话,尊重原创,才是避免陷入侵权纠纷的最佳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