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电影台词说:“子女是没法选择父母的,所以自己选择的羁绊更牢靠吧。”
虽说血浓于水,但血缘上成为了亲人,并不一定对对方有责任感。有时自己挑选的亲人,比天生注定的父母更可靠。
天津就曾出过这样一个新闻。
这是天津东丽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抚养权案件。案件的主角是一个9岁的小男孩,他自愿和继父生活,原因是父母都不想抚养他。
男孩出生后不久,他的亲生父母便选择了离婚,生母取得了抚养权。在男孩5岁的时候,随生母再婚,几年来一直和继父一起生活。
本以为男孩在新家也能过上简单幸福的日子,可几年后,生母却再一次选择了离婚并再婚。同时,她表明不想抚养孩子,而男孩的生父同样不想抚养孩子。
选择了生儿育女,却在最关键的时候转身离去。孩子最终的归宿到底在哪里?
案件审理期间,法官问男孩:“孩子,你现在和谁一起生活?” 男孩说:和我的爸爸。法官又问:“孩子,以后你打算跟着谁过?” 男孩回答:“我想跟我爸爸生活。”
男孩口中的爸爸,是继父。
经过法院调查,确认孩子想和继父继续生活,而继父也同样愿意抚养他,法院最终将孩子的抚养权从母亲名下变更至继父名下。果然,有时候,自己选择的羁绊更牢靠。
父母对孩子,可以不视其为家人,但却不能逃避法律的责任。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父母对孩子有哪些抚养义务?当父母缺席,谁又该承担抚养义务?面对不负责的父母,子女可以怎么做?
以下内容将详细解读子女抚养纠纷,并用案例解读法律的实践。本文较长,建议先收藏后阅读:
- 什么是抚养?谁应承担抚养义务?
- 无力抚养子女,能怎么办?
- 子女成年后仍无力独自生活,父母是否仍有抚养义务?
- 父母离婚,抚养权怎么判?抚养费怎么给?
- 面对父母的缺席,子女可以怎么做?
1. 什么是抚养?谁应承担抚养义务?
在法律中,抚养关系指的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强调的是长辈对晚辈以供给衣食住、生活用品等方式抚育、教养,而其目的就是要让晚辈健康成长。
父母和子女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值得留意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来自于亲子关系而非婚姻关系。《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祖父母和孙子孙女
当父母在孩子的生命中缺席,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便有抚养义务。《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抚养义务的成立,需要满足3个条件。
第一、孩子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无力抚养的意思,是父母靠自己的能力、收入等无法满足未成年子女的合理生活需求。
第二、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未成年人。
第三、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一般而言,意思是指有能力负担自己的生活和承担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外,仍有负担能力。原则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谁有能力谁负责抚养,若均有能力抚养,则各自协商抚养安排,或根据具体情况共同承担抚养义务。
继父母和继子女
继父、继母和继子女之间虽然并无血缘关系,但同样有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但怎样才算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呢?对此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考虑继父母在物质上是否尽了抚养义务,例如是否有给合理的生活费;而在生活上,是否有照料、教育继子女等。
同时,对于有能力却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情节恶劣的,可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老人帮忙带娃并非法律义务
在这里值得留意的是,抚养的义务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无法承担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承担照顾孙子孙女的义务。现在的年轻人工作忙碌,就算有了子女,有时候也无暇顾及。于是在不少大城市,请自己的父母来照顾孩子是一种常见的养育模式。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老人照顾孩子”是人情而并非义务。
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便反映了“老人照顾孩子”并非天经地义。案件主角蔡女士和张先生为夫妻,他们育有一女小花(化名)。平日里,小花由蔡女的父母老蔡夫妇照顾。平时小花所需的基本生活费、教育和医疗费等均由蔡女士和张先生支付。但蔡女士和张先生并未因老人帮忙照顾小孩,而给老蔡夫妇支付生活费。
其后,蔡女士和张先生离婚,小花由蔡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
这时,老蔡夫妇以蔡女士和张先生未有给自己支付抚养孩子的费用为由,将蔡女士和张先生起诉至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人支付抚养孩子的费用共23万元。
案件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张先生和蔡女士分别给付老蔡夫妇1万元及6万元。
该案件的重点在于,虽然老人帮子女带娃是“人之常情”,但并非法律义务。根据《民法典》,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只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有抚养的义务。
2. 无力抚养子女,怎么办?
父母、祖父母均无法抚养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呢?
原则上来说,父母不能以放弃抚养权为由将孩子送养,除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被收养。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送养人。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什么情况下才算无力抚养呢?
一般来说,无力抚养一般指身体上有缺陷而导致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又或者有精神缺陷,导致无法正常生活,当事人在经济上、生活上无力抚养子女的,便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而各地政府对父母无力抚养孩子的情况,也曾出台不同的政策。例如天津市政府就在2017年,公布了有关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当中包括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救助儿童救助。
3. 子女成年后仍无力独自生活,父母是否仍有抚养义务?
一般而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便有责任承担自己的生活开支并独立生活。但这也有特殊情况。
《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其中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什么意思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便提到,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案件解读:成年子女无法独立生活,父母需给抚养费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过这样一起案件。案件主角王某洪和潘某某为夫妻,两人在2019年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潘某某再次起诉。
两人育有三名子女,均已成年。但长子王某照为贰级肢体残疾人,在当地享受农村低保。而王某洪、潘某某均离乡打工后,王某照的日常生活由祖母某某照顾。
法院经审理后准予王某洪和潘某某离婚。同时认定身患残疾的王某照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判决王某照由王某洪抚养,潘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
从该案件可以看出,对于因身体原因,如残疾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有抚养的义务;父母双方离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要支付抚养费。
4. 父母离婚,抚养权怎么判?抚养费怎么给?
抚养权纠纷是常见的离婚纠纷之一。对于抚养权的判决原则,可以以一句话来概括:“将孩子的利益最大化”,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法院会考虑哪些因素,以判断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才算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呢?
法院会考虑的因素主要有父母的经济条件、品德修养、生活环境、文化水平、和孩子的关系和照顾能力等。
而根据未成年子女具体年龄的不同,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也会有不同的考虑。《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以下情况,法院可支持父亲获得不满两周岁子女抚养权
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根据以上原则进行抚养权的判决,但面对特殊情况,也有其他考虑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若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法院应予支持:
-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若经父母双方商量,决定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交给父亲直接抚养,且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也应给予支持。
父母一方有以下特殊情形,可获优先考虑
而对于已经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予优先考虑:
-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抚养权能改吗?
在抚养权判决之后,是否能变更呢?可以。
若父母协商后,决定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应给予支持。若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抚养费纠纷
而值得留意的是,夫妻离婚之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里也可以引申出下面的重点——抚养费纠纷。
当抚养权判决之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这笔费用一般包括了子女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抚养费应给多少?
抚养费的数额可由父母双方协商,按照照顾子女生活的实际需求、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决定。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一般而言,若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抚养费可以按月收入的20%至30%计算,若需要抚养的子女为两个或以上,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而无固定收入的,则可以按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考以上比例计算;若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调整抚养费的数额。
抚养费能否调整?
随着子女长大,所需的生活费也可能会增加,抚养费的数额是否可以调整呢?《民法典》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抚养费给付方法和期限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可以定期给付,例如每月每半年给付;而条件允许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
而抚养费一般只需要给到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父母的探望权
给予抚养费是父母的义务,而探望子女则是父母的权利。《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值得留意的是,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案件解读:抚养权判决,需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在法律实践中,法院会如何判决抚养权呢?我们可以参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一个抚养权纠纷的案件。
案件中的父亲李某和母亲丁某在婚内生下了孩子李小某。李某和丁某决定离婚,但就子女抚养权协商不成。两人离婚时,李小某已年满8岁。在案件二审中,李小某表示想和父亲李某一起生活;但丁某主张李小某所表达的意愿,是父亲李某教唆和逼迫的,她还提交了李小某的一张手写字条,上面提及“也可以和妈妈一起生活”。
法院检查了一审时法官和李小某单独谈话的记录,记录显示李小某在谈话过程中是自然的表达和情感流露,未发现他有被逼迫等情形。二审法院考虑了未成年人心智及孩子相较于父母家庭地位等因素,尊重并相信李小某得抚养意愿,最终判决父亲李某直接抚养李小某。
从该案件可以看出,当子女的年龄已满8周岁,法院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至于孩子在法庭中所表达的抚养意愿是否真实,法官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例如在父母均不在场的情况下,和孩子谈话以了解其真实想法。
同时,在孩子年满8周岁的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意愿也并非法院考虑的唯一因素。法院也会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生活情况。简言之,是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抚养权进行判决。
案件解读:父母双方均不要孩子,法官不准予离婚
而抚养权纠纷还有另外一种特殊情况——父母双方均不想要孩子。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曾判决过这样一起案件。
当事人于某和崔某在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不幸的是,儿子后来被诊断为自闭症。在婚姻关系期间,于某和崔某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来两人感情破裂。而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两人均表示没有能力直接抚养孩子,最终两人到法院起诉离婚。
一审法院在调解无效后,认定于某和崔某感情破裂,准予离婚。而当时孩子刚满4岁,法院认为孩子年纪尚小,随母亲生活更有利,因此判决孩子由母亲于某直接抚养。
对此,于某表示不满,于是上诉至天津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过程中,天津三中院将判决改为不准予双方离婚。法院认为,虽然于某和崔某在离婚上达成了共识,但对患有自闭症儿子的抚养上仍有较大分歧。法院认为,于某和崔某作为父母,应承担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为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在双方均不愿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抚养权不宜强制判决给其中一方。因此法院改判两人不准离婚。
在该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裁判原则。因父母双方均不愿承担抚养权,两人离婚后,孩子由任何一方直接抚养,都不是最有利于孩子的情况。加上孩子患有自闭症,需要父母更多的照顾。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
5.面对父母的缺席,可以怎么做?
《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之后,若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有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以子女的名义进行起诉。
成年后,子女能追讨抚养费吗?
而值得明确的是,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是否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就是说,就算子女的未成年期间没有得到抚养费,在其成年并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之后,是否不可追讨父母本应负担的抚养费呢?
有部分解读认为,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维持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基本生活。当子女已成年,且可以依靠自己的能力独立生活,抚养费的功能也就不存在了。因此,成年子女不能追偿父母本应负担的抚养费。
但根据北京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法律未禁止成年子女行使追索未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
案件解读:法律未禁止成年子女行使追索未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
根据人民法院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在2021年审结过一起抚养费追偿案件。
吕某和李某原为夫妻,女孩李小某在2001年出生,两人在2008年协议离婚。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中,协议李小某由吕某直接抚养,而父亲李某每个月会给李小某支付600元的生活费。
其后,因为李某没有按约定及时支付抚养费,成年后的李小某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李某支付200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以及9月开始后,自己大学4年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调查认为李某确实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每月给李小某抚养费600元,李某应该依协议履行义务,因此对于李小某要求其支付200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李小某要求李某支付其大学4年的教育费等费用的诉求,法院以于法无据为由不予支持。
李某对一审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服,认为当时李小某已成年不再具有诉权,不能追讨抚养费,因此他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其不支付抚养费。
北京二中院经过审理后维持原判。北京二中院认为李某和吕某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两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双方应遵守协议约定。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应支付的抚养费金额,并无不当。
而对于李某指出,官司期间李小某已经成年不具有诉权,北京二中院认为,法律未禁止成年子女行使追索未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
同时,虽然李某和吕某是离婚协议书的当事人,但就抚养费而言,权利主体实为李小某。李小某已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有权依法行使抚养权的请求权。
该案件中有两个值得关注的地方。首先,已成年的子女是否有权追索父母在自己未成年期间未支付的抚养费。根据北京二中院的看法,是法律未禁止成年子女行使追索未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
同时,对于李小某要求父亲李某支付自己大学期间的费用,法院认为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3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同时,《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必须满足“不能独立生活”的条件。而读大学并非“不能独立生活”。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绝非单靠一纸法律条文就能解释。但法律了明确父母、子女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让双方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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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MjlkMWVmZTAxNzI5ZDUwYjVjNTAwYmY%3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07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xODE3OTZhNjM2YTAxNzk4MjJhMTk2NDBjOTI%3D
老人索要“带娃费” 法律与人情该如何抉择?
https://difang.gmw.cn/nb/2022-07/04/content_35859105.htm
北京一中院发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https://m.gmw.cn/baijia/2022-06/28/35843400.html
天津三中院判决:不愿抚养子女的不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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