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后丈夫起诉离婚,妻子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用两个案例告诉你,家务劳动的价值受法律保护,婚姻期间一方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且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如何主张家务劳动补偿

诉讼离婚案例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全职太太获得经济补偿15万元

丈夫林某与妻子杨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随后生育一女。杨某在婚后不久便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

婚后,双方多次发生矛盾争吵,夫妻关系恶化并分居。2019年12月,林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妻子杨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杨某认为,丈夫平日对子女缺乏关心照顾,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此外,自己结婚前本是高收入人群,婚后为了照顾家人放弃了工作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如果离婚,女儿由自己继续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获得倾斜保护,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补偿。

2020年4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并报警,后林某离家并租房居住,女儿由杨某抚养照顾。林某再次提出诉讼离婚。

法官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与杨某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再次发生矛盾纠纷,且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由于妻子杨某主张经济补偿,法院认为, 杨某自女儿出生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林某应当给予杨某一定的家庭劳动补偿。

法官怎么判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某与杨某离婚;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个人账户资金、投资、车辆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等分割;林某另需支付杨某经济补偿款15万元。

家务劳动的价值受法律保护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 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理应所获的经济补偿,但具体数额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也规定财产分配的执行原则

家务劳动的价值受法律保护

(来源:中国人大网

因为家务劳动补偿是独立的诉讼请求权,离婚时,除了分割共同财产之外,法律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权利保护,弥补付出较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失去的经济报酬机会。

例如,上述案例中杨某为了照顾女儿和母亲,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放弃和牺牲了自身的工作机会、职业能力和发展前景,承担了更多的家庭劳务和付出,成为林某事业发展背后的强盾。

调解离婚案例

最近,宁化法院也调解了一起离婚经济补偿案件,全职太太获得8万元家务劳动补偿金。

调解离婚案例

庭审中,被告Z女士提出,因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其同意离婚,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生子的饮食起居以及课后辅导均由其负责,在照顾婚生子中承担了较多义务,应当由原告予以补偿。

为此,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就民法典向原告解释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原告Z先生同意支付被告Z女士经济补偿金8万元,最终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家务劳动价值再次受到法律保护

家务补偿不是家务工作报酬,家务补偿是法律对婚姻关系结束后双方利益的一种平衡。

虽然法律规定离婚后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但是这一规定对“全职太太”或“全职先生”而言并不公平。因此,在财产分割时,“全职太太”或“全职先生”获得适当的家务补偿,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取消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结束时,无论双方事先约定按份分配财产制,还是采取法定共同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

务劳动价值再次受到法律保护

(来源:中国人大网

本案中,因Z女士全职照顾家庭,在婚姻中承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法院向Z先生释明法律规定,Z先生最终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认可和尊重了Z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付出,以及相应的家务劳动的价值。

离婚不是结婚的反义词,因为,结婚是为了幸福,离婚也是。在婚姻中的付出,理应得到回报。如果您有关于如何处理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如何安排子女抚养权等疑问,欢迎与Clearway Law联系,我们将为您安排咨询服务,方便解答您的所有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