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王某某与焦某某就12.3万元欠款清偿达成的调解协议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冻结了焦某某名下股票,但并未依法处置,经过一次终结程序后又采纳检察建议恢复执行,冻结焦某某银行账户,轮候查封焦某某名下3辆车辆,但均未实际扣押。案件原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消极执行、违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问题。

争议焦点: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4条第2款: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法院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启动交叉执行,一是由省高院督促执行,二是变更案件承办人。后法院将焦某某名下股票强制变卖,变卖款22235.02元交付王某某,对焦某某名下房产进行处置,案件执行完毕。原承办人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主题词:#交叉执行、#消极执行、#变更案件承办人、#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个交叉执行典型案例之十:王某某申请执行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