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某某二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申请保全盛世公司名下2.17亿元财产,法院根据申请,查封盛世公司名下的涉案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另一宗土地使用权。盛世公司不服,认为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提出执行异议。

争议焦点: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法院判决:虽然申请人没有申请对涉案在建工程进行查封,但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同时,执行法院结合该公司在诉讼请求中陈述的涉案工程量达3.78亿余元,及该公司主张的剩余工程款和周边土地价格等因素,认为该院查封涉案在建工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可以满足保全需要,该院查封存在明显超标的情形,裁定解除对另一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主题词:#执行异议、#部分保全、#超标保全、#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之六:长沙盛世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保全执行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