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胜科公司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违规接收其他单位危险废物,并多次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284583.04立方,污泥4362.53吨,危险废物54.06吨。检察院遂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争议焦点:本案行为构成的罪名及处罚?

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法院判决:胜科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胜科公司罚金5000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调解签署调解协议,确认胜科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37亿元并完成替代性修复项目资金投入不少于2.33亿元。

主题词:#刑事附带民事、#污染环境罪、#生态修复、#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