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上海寅浔指定将2.8亿元信托资金由受托人华澳信托公司管理,用于向联众公司发放贷款。上海寅浔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吴曼认购,基金到期后未归还投资款本金。存在刑事判决认定联众公司通过伪造材料,使用上海寅浔名义以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销售,联众公司收到募集资金后用以归还第三人股东的对外债务等事实。吴曼起诉称华澳信托公司未对信托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导致损失,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信托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吴曼系上海寅浔所设项目的投资人,与华澳信托公司之间并无投资、信托等直接合同关系,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要求华澳信托公司承担责任。华澳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中未对犯罪分子借用其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的行为采取必要防控措施,对委托资金来源的审核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对投资者被骗受损负有一定责任,应对吴曼涉案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主题词:#信托、#金融秩序、#注意义务、#律师、#法

详细内容请见:《吴曼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