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是被告运营的直播平台的消费者。2017年原告账号显示在异地被登录并被盗刷了价值1180元的红钻券。账户被盗后,原告立即联系被告客服要求提供盗刷者的账户信息及采取相关冻结措施,被告未应允其要求。原告主张软件的安全性存在问题,被告没有履行妥善保管义务且未及时协助追回被盗的网络虚拟财产,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人民币1180元。

争议焦点:本案该如何判决?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原告在被盗前密码比较简单,其未能妥善地保管账号、密码并采取充分措施防止财产被盗,对上述被盗结果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向用户提供的防盗措施不够周密,且在原告通知其客服人员财产被盗后,未能提供或保存被盗财产的流向等信息,造成损失难以被追回,在技术和服务上存在一定疏漏,对原告的损失负有次要的责任,故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被盗虚拟财产价值的40%即472元。

主题词:#虚拟财产、#网络账户、#网络平台

详细内容请见:广州互联网法院《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