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某公司通过招聘平台发布招聘信息。闫某投递了求职简历,简历中包含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其后闫某被拒绝,“不合适原因:河南人”。闫某认为某公司地域歧视,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其人格权,请求判令某公司向其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某公司是否应当道歉及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本案中,某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动中因“河南人”这一地域事由对闫某进行了不合理差别对待,损害其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利益,构成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判令某公司向闫某支付精神抚慰金9000元、公证费1000元,由某公司对其进行道歉。

主题词:#平等就业权、#劳动法、#就业歧视、#律师、#法

详细内容请见:《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