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实施强奸后又实施强制猥亵,时空发生变化的,应当并罚

案件事实:被告人周某(男)在路旁玉米地中对被害人(已怀孕)实施抢劫及强奸,后威胁被害人,又将刘某带回自己的住处清理犯罪痕迹,要求刘某一同洗澡后又强制刘某为其口交。后经刘某劝说,周某将其放走。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法律规定:《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主题词:#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数处断、#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24)渝01刑终122号:周某强奸、强制猥亵、抢劫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