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郭兵向动物世界购买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的双人年卡并支付卡费。其后,动物世界将入园方式调整为人脸识别,并停用指纹识别闸机。动物世界先后向年卡消费者发送两条短信告知若不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将无法正常入园。郭兵不同意人脸识别,要求退卡,双方协商未果,郭兵遂起诉要求赔偿年卡费用、删除其提交的全部个人信息等。

争议焦点:园方是否应当赔偿年卡费用、删除个人信息?

法律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法院判决:经营者违反双方约定处理信息或者因违约而停止提供某项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删除与其违约情形相对应的个人信息。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应当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动物世界要求郭兵激活人脸识别,超出事前收集目的,且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故其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信息。

主题词:#个人信息保护、#人脸识别、#侵权、#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