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浙江石化公司与新诺亚公司因仓储费用结算等方面原因产生纠纷,新诺亚公司指令仓库不予放货。在协商无果后,浙江石化公司提供保险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向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责令立即交付案涉货物。

争议焦点:法院是否可支持海事强制令请求?

法律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二)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三)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法院判决:新诺亚公司依约不享有货物留置权,拒不交付货物属于违约行为,且案涉货物系浙江石化公司重点工程急需物资,情况紧急,故裁定准许浙江石化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

主题词:#留置货物、#海事强制令、#担保、#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新诺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