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著作权人能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近似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对原告的软件未实施侵权行为,可以认定被告复制并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软件。(美国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24.02.20)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举证责任#复制使用#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著作权人能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近似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

典型案例全文: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例:美国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新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芯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进一步咨询:请点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