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拆迁补偿一案中判决只有立法明确列举的建设项目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尊重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通过正当程序而形成的意思表示,对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当认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2-3-019-006号案例:贵某玲、贵某温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房屋征收补偿、#拆迁、#行政补偿、#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应结合合法性及多数被征收人意思表示判断

典型案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贵某玲、贵某温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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