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认为虽然前端代码使用了GPL协议项下的开源代码,但未经许可复制后端代码的,仍侵害软件著作权。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3万元。(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24.02.20) #软件著作权#开源代码#后端代码#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虽然前端代码使用了GPL协议项下的开源代码,但未经许可复制后端代码的,仍侵害软件著作权

典型案例全文:著作权侵权纠纷: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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