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认为产品的相关市场涉及全国的,应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标准判断是否属于通用名称。法院判决如下:认定“稻花香”属于通用名称,被告未经许可的生产、销售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59-001号案例:某米厂诉某农业公司、某百货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时间:2024.02.20) #商标权侵权#通用名称#农作物品种名称#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产品的相关市场涉及全国的,应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标准判断是否属于通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