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名称权一案中认为原告的企业简称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可视为企业名称。判决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2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3-005号案例:某起重机厂诉山东某重工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  #名称权 #不正当竞争 #企业 #律师短讯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起重机厂诉山东某重工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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